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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年检时一并提供是否属于违规,并需交纳保证金?[122386]

问题编号:[122386]

问题标题:海关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变更未及时进行海关备案。年检时一并提供是否属于违规,并需交纳保证金?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但未及时进行海关资料的变更。目前到期年检时被告知:变更未及时在海关办理,需要缴纳1000-5000元的保证金(或罚款)。因为以前的变更都是在年检时一起做,并没有牵涉实效的问题。所以,我公司想知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的变更,3年到期时一块提供是否违规?或者,需要在做完工商变更后30日内一定要做海关注册登记书的变更?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请直接与主管地海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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