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7966]
问题标题:关于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签发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第190号令规定:从保税物流园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此规定是不是说如果区外的进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进口货物(非国产货物)出口到物流园区都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但根据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国家允许出口的货物,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出口后都可以申请退回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并没有规定出口国产货物才能退税,190号令的规定似乎与出口退税政策有些矛盾,能否给予解释并给予法规条文的支持。另外,出口到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实际出口(出境),那进出口企业在口岸直接申报出口的原进口货物(非国产,在国内流通中已缴纳增值税)是否也不能退税,海关是否同样不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具体的法规条文是什么?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按照海关有关法律规定,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签发,具体办理退税手续由有关国税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