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2269]
问题标题:有关“滞报期限”的疑问
问题内容:一批进口货物于2010年4月4号(周日)进境,于4月19号(周一)申报,并且海关接受申报。(备注:4月5号是清明节)。请问,滞报天数是几天? 本人的理解:依据《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的09报关员考试教材,P89页、P90页的内容: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下同)” “...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出滞报日为一天。(5号为第1日,19号为第15日,19号为起征日,也为截止日,所以滞报期为一天。) 但是,我司在黄浦新港进口这批货物时,海关征收了两天的滞报金。听报关行的解释为:4号为第1日,第15日为18号(周日),滞报的日期为18号和19号,所以为两天。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章《附 则》中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而周六、周日不为法定假日。 针对此案例,有以下几个疑问: 1)申报期限的第1天,是货物进境的当天,还是进境的第2天开始起算? 2)周六、周日应理解成为“休息日”,还是“法定假日”? 3)请问最新的有关“滞报期限”,“滞报金征收”的法规定或解释?谢谢! 盼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四条规定:“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因此,滞报金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全文为:“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明确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相关问题的复函》(监管函〔2010〕131号)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假(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三、海关办理滞报金征收与减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请依照该办法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