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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企业搬出出口加工区,需要对现有的存货和设备补税吗[130262]

问题编号:[130262]

问题标题:企业搬出出口加工区,需要对现有的存货和设备补税吗

问题内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想搬出区外,现在的库存和设备需不需要补交关税和增值税. 如果需要,关税是按进口关税税率计算吗. 还有设备有的过了监管期的是不是不用交了.没过监管期的是按原值全额交吗?还是按剩余年限的应分摊的交.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署加发[2009]267号《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机器设备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幻法(国务院令第389号)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在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上述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海关仍按照现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上述机器设备使用完毕,原则应退运出境。需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出区内销的,海关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上述机器设备的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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