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807]
问题标题:企业名称更改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你们好! 我公司是中山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产品境内外销售。但是东莞的一家企业同我公司名称一样,且是生产同一类产品,所以外面客户都以为两家企业为同一老板属有,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内销业务。现我公司想向贵关申请更改企业名称,但是有以下问题需请教你们: 1。我公司是要向贵关企管部门申请注销原公司,再按新名称注册;还是直接向企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更改。 2。现有海关手册是否全部要核销,按新名称重新申请海关手册;还是直接向贵关保税部门申请变更手册企业名称。 以上谢谢为敬!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北京报关员考试
答:你好!问题一:你公司只需要去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变更手续。(一)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拱北海关网上下载);(二)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此表背面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名后双面复印);三)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 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 已变更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公安局核发的报关专用章印章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模,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八)工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凡涉及以上证件证面内容变更的,企业均须在办理完相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涉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二份);(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变更批文原件二套及复印件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问题二:现有手册无需核销,你公司可在向企管部门办完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后,再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申请相应变更手册中企业名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