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1869]
问题标题:空运进口修理物品的成交方式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有一空运进口的修理物品(需支付修理费),定单及发票上的成交方式是EX-WORK MALAYSIA。因为海关只对修理费征收关税,是不是我司在进口申报时成交方式应为“CIF”?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报关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目前海关申报系统中接受包括CIF、CFR、FOB和C&I、市场价、垫仓等六种成交方式。对于不是以上述六种成交方式成交的,应将实际成交方式折算、转换成《成交方式代码表》相应的成交方式填报。如以EXW成交方式进口的货物,本栏目应填报FOB,杂费栏填报EXW与FOB的差额部分,如内陆运输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