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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有关知识产权[113324]

问题编号:[113324]

问题标题:有关知识产权

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是一家韩国独资企业,前不久从韩国总公司进口了一批来料加工部件,海关在进口查验的时候,对这批部件中的两种产品,分别是日本品牌NSK和NTN的丝杠和轴承产生质疑,要求我公司提供日本NSK和NTN总公司授权给我公司的允许进口并在中国使用的授权书。我想问的是,这些部件肯定是韩国的代理商向NSK和NTN的总部购买的,我们的韩国总公司再向代理商购买,最后出口给我公司,日本的NSK和NTN的总部怎么可能给我公司出示授权书?他们可能根本都不知道我们公司是哪个。而且这批货物属于来料加工,我们只是用这批部件组装设备,然后再出口给韩国。海关说这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公司如果提供不出授权书,就要扣留货物,我们很不理解。而且我们已经通过韩国总部向海关出世了他们跟代理商购买产品的发票,这样都不行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总署令第183号)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未竟事宜,建议直接致电进境口岸地海关的货物监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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