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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手册这样备案是否属于违规?[113603]

问题编号:[113603]

问题标题:手册这样备案是否属于违规?

问题内容:尊敬海关领导您好!一个企业承接了一份出口金额很大的一般贸易出口合同,但是这个合同应用的零星辅料从日本进口,绝大部分主料国内自行采购。这些辅料根据海关法是可以备案为辅料表进口的,出口时贸易方式仍为一般贸易出口。但是企业没有备案辅料表而是适当增加辅料数量与金额,备了一个来料加工的手册。进口辅料用来料手册,出口成品理所当然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出口了,但是采购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用作其他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用了。这样该来料加工手册备的合理吗?属不属于违反海关相关税法或者与国税地税法规?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加工贸易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如果辅料已经批准按手册管理,则报关申报时必须按照手册备案的贸易方式进行。关于税务方面的事宜建议咨询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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