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2920]
问题标题:内销料件审价
问题内容:你好, 麻烦问一下,内销料件进料加工的进口报关单价格与海关系统的价格差太大,以海关系统高的价格来补税,请问一下如何审价可以按照实际进口的报关单价格来补税。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具体请以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核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