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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以修理物品为贸易方式的报关单填制[113483]

问题编号:[113483]

问题标题:关于以"修理物品"为贸易方式的报关单填制

问题内容: 我司前一段时间以"一般贸易"进口一套机器设备,现因该设备发生了故障,需退出国外维修.且该设备尚在保修期内,我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运保费与维修费.现请问,我司现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在申报出口时,"征免方式"该如何填报.在该设备修理好以后,申报进口时,,"征免方式"该如何填报.另是否需要申报该设备维修所用的零件.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出境维修应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维修货物申报出口时“征免方式”填报为“全免”;复运进口时:1、在合同保修期内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的,“征免方式”填报为“全免”,无需申报该设备维修所用的零部件;2、在合同保修期外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的,维修货物“征免方式”填报为“全免”,维修费用单独列为一项申报,“征免方式”填报为“照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 第148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即“征免方式”为“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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