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696]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料件串换问题咨询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 你好!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的第二十七条 ,详情如下: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后,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政策2.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7条.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根据以上海关政策1和政策2,存在以下两个问题,请海关老师指教:问题1:加工贸易料件A(数量1个)与同品种、同规格的一般贸易料件A(数量1个),向主管海关申请串换,主管海关同意后;串换下来的加工贸易料件A(1个)不需要补税,可以等同于一般贸易料件A(数量1个),由企业自行处置?问题2:.一般贸易料件(征免性质101)和重大技术装备料件(征免性质408)都属于进口非保税料件的范畴?恳请海关老师予以指导,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1.加工贸易料件A(数量1个)与同品种、同规格的一般贸易进口料件A(数量1个)的串换,经主管海关同意,被串换的料件属于同一企业,并且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则串换下来的加工贸易料件A(1个)不需要补税,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置。2.一般贸易料件(征免性质101)属于进口非保税料件;重大技术装备(征免性质408)是指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属于进口减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