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8054]
问题标题:署税函[2009]397号文对“新型电子元器件”分类的定义时引用的国家参数标准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因业务需要,现向贵关咨询请教:海关在制定署税函[2009]397号文时所定义如下条款时是引用到哪些产品的哪些参数范围为基准?我司如何取得官方的这些参数范围定义标准? “新型电子元器件”分类中: 第四类:传感器及敏感元器件中的第3条“新型电压敏、热敏、气敏等敏感元器件”和第5条“MEMS传感器” 第八类:新型机电组件中的第6条“薄微型、高灵敏、宽频带、高保真电声器件” 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发改委负责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的制定和解释。397号文仅规定了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一)项第17条“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产业条目适用范围及该条目所称“新型电子元器件”的具体涵盖范围,对你司所咨询的问题并未规定,海关无权对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解释。如你司欲知详细参数,建议咨询政策制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