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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能否适用东盟协定税率[105969]

问题编号:[105969]

问题标题: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能否适用东盟协定税率

问题内容:我公司有一批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泰国的化工原料准备向海关申请内销,该批货物有东盟的原产地证和相关的资料。署令第108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但没有说明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是否适用东盟原产地规则。请问,根据最新的优惠原产地管理文件中涉及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的规定,我公司的这批内销征税货物能否适用东盟协定税率?盼望回复,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根据总署对加工贸易的解释,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包含转内销。因此贵公司的该批货物不能适应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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