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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机器设备检修后再进口[118282]

问题编号:[118282]

问题标题:机器设备检修后再进口

问题内容:进口大型机器设备,四年后运到国外检修后再进口,是否有限制?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海关对您上述情况无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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