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821]
问题标题:设备进口通关
问题内容:总署领导,您好!有一事咨询一下:我公司是88年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期间多次增资,公司进口设备的金额现在远远小于我们的投资总额。公司最近从德国进口一台设备,价值20多万欧元,我们准备缴税进口,并没有要办理免税。现在遇到一个问题,按照《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机电设备作为投资和自用的不需要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但是我们现在在通关过程中海关的通关系统只要是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机电设备,就需要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如果不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比如改为合资合作设备等,又必须办理减免税表,而我们现在已经不是鼓励类企业了,海关也不给出具减免税表(即便是征税的减免税表),说是只要不是鼓励类项目,海关系统出不来减免税表。我们现在就是想咨询,《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不需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简称O证)我们如何操作才能满足海关的通过需要。盼总署领导能百忙之中回复为盼。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向项目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门)申请证明设备为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到通关现场海关联系办理,总机0532-82955112转。另,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管理不属于海关业务管理范畴,海关仅在货物通关时验核有关证件,因此,建议就此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