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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加工区设备出区的贸易方式[124301]

问题编号:[124301]

问题标题:加工区设备出区的贸易方式

问题内容:想了解下,出口加工区内的原国内采购设备进区后,如在监管期内要出区,如内销出售,是不是还得按原来进区时的价值申报出区呢?可以折旧申报吗?如果可以,那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再有,如果不是要内销,还有哪些贸易方式可以申报?可以办减免税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外贸知识

答:一、出口加工区内的原国内采购设备进区后,如在监管期内要内销出区,区外购货方符合条件的可向区外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二、区外企业无法提供减免税证明的,按实际成交价申报,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审价征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区内企业须提交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内销批文;三、如果不是要内销,可以“5361”(区内设备退运)申报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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