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境外维修物品复进口的修理发票载注问题
问题标题:保修期内境外维修物品复进口的修理发票载注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保修期内境外维修物品复进口时,境外修理方接受索赔:
(一)修理发票是否应记载此次维修实际产生的修理费和料件费,还是由于保修未产生实际的成交价格而为零?
(二)出口方根据美国海关法规应披露实际产生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并如实记载实际产生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在我国海关实际操作中,如果有这种记载,同时备注索赔接受,进口方提供相关保修佐证,能否对此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如果不予免征,应如何解决此类法律冲突?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1、出境修理物品复运进境内的,以海关审定价格计征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三十一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人在首次进口时与外商签有保修协议,且协议规定的保修费用已经计入了首次进口的完税价格,则免费保修期间的出境修理行为不必重复计算保修费用;如保修协议规定的保修费未计入完税价格的,则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计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