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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直接退运

问题编号:[107185]

问题标题:关于直接退运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8月初通过空运方式从日本进口货物一批。申报过程中因税号原因被现场海关转交缉私局。后缉私局作出更改税号的决定并转回现场海关可以办理正常手续。但是由于更改税号后商品无法提供3C办理新税号要求的商检通关单,所以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不属于直接退运(4500)贸易方式下的情况?该货物是从日本经上海到济南的,可不可以办理直接退运?用不用使用核销单,请告知!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的规定,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该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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