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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不作价设备[125831]

问题编号:[125831]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请问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五年过后,已向主管海关申请手册核销了,是不是就代表解除监管了呢?还需不要需要另外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是否要向外经申请,盼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anita227: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并不等同于解除监管。根据现行规定,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仍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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