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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所缴关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题编号:[107529]
问题标题:我司进口所缴关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题内容:我司为生产模具企业,09年4月开始办理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的机床类设备(根据总署103号公告缴纳了关税或增值税),根据财关税[2009]55号第三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那么我司进口所缴关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按照财关税[2009]55号和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国内企业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需在2009年9月3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即退税申请)。 企业应在获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具体退税申请事宜请与省级财政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