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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关于货物暂出口问题

问题编号:[107790]

问题标题:关于货物暂出口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有钻井业务,去年9月份设备办理暂出口,可现在暂出口时间到了,可我们的业务没完成,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可以延期吗?最长延至几年?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七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你公司这种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应当按照“对外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具体请询办理手续的口岸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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