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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疑问

问题编号:[107842]

问题标题: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疑问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1 年内有3 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而第三十条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 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请问这否意味着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违规行为皆是罚款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还是不论金额大小的违规行为。另外,第三十条中规定的1万元以下是按每个案件计还是一年内所有罚款的累计?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GMGBSD, 你好,感谢你对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你的提问,第一个问题,第八条的规定“1 年内有3 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是指罚款额1万元以上的违规,罚款额不足1万元的违规行为不作为分类依据。第二个问题,第三十条的1万元,是指单次违规行为的罚款。 如仍有疑问,可致电020-8110278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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