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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一般贸易进口设备再一般贸易卖到国外操作程序[112412]
问题编号:[112412]
问题标题:一般贸易进口设备再一般贸易卖到国外操作程序
问题内容:海关官员,你好! 我公司原进口了一套设备,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并且已经缴纳进口环节的所有税款。因市场原因,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型号现在已停止生产。经与国外客户协商我们现在欲再卖给国外客户。 请问:1.我们欲收汇的话,是否可以办理‘退运货物’方式?该方式相关程序是怎样的? 2.如果必须以‘一般贸易’方式:由于该设备归类为出口法检货物,出口时是否需要提供《出口货物通关单》? 3.如以上2种方式均不合适,烦请赐教:我们应该怎样操作此问题? 望能早日回复为盼!辛苦了!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的规定,退运出口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运出口申报时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如你司所述情况,不属于退运货物范畴,建议按一般贸易申报。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应按一般贸易申报。如该设备为法检货物,则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出境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