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8943]
问题标题:场站收据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我有票货从上海出口,出口口岸外港海关,今向报关行要场站收据副本用于退税,报关行说上海现在出口不用这,无法提供,请问是这样吗?那有没类似的单据可提供用于退税
答: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空运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上海海关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海关对于放行货物,不再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港务部门仅凭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装运手续。因此,该项工作是在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快通关与装运效率的通关便利措施。详见上海海关2014年第40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要求,办理退税手续的材料中并没有“盖放行章的场站收据”要求。对于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关出口退税证明联。 感谢您对上海海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