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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海关化验中心为何不受理我司复验申请?

 问:您好。我们有一个案子涉及到海关化验问题,化验鉴定报告对我方有利,但是海关解释说海关化验中心不是对外机构,化验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请问是这样吗?海关化验中心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据此海关化验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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