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不折价设备进口
问题标题:不折价设备进口问题内容:用D23109420004这本手册进口一批不折价设备,在进口申报过程中,关税和增值税都没有免,请问这个情况和海关总署2008 103号公告是否一致?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无不折价设备的说法,您是指不作价设备吧,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第四项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请比照企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