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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烟类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的确定

问题编号:[102192]

问题标题:烟类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的确定

问题内容:财税[2009]84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27号都对卷烟进口环节消费从价部分做了调整,原来税率是根据50元划分,现在改为70元划分。原来财税[2004]22号文中讲到确定每标准条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同时提到这里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请问新调整后以上确定比例税率价格的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还是固定30%么?还是改为36%了?没有看到文件中进一步的解释,也没有看到2004年的文件被废止,请问海关现在实际操作中是怎样的?或者有海关或财税内部出的文件解释?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2009]27号公告中对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规定详细明确。请参阅该公告内容执行。关于财税[2009]84号的内容,请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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