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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关于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复运进口的问题

问题编号:[102862]

问题标题:保税物流园区关于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复运进口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 我想问一个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复运进口的问题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由厦门海关海运直接出境卖给一日本客户,此货物又由日本客户卖给香港一公司,此香港公司又把此货物卖给一国内工厂。 我想问一下此货物可不可以由香港公司发至青岛保税物流园,国内工厂在青岛保税物流园报进口提货。 请给解答一下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在保税物流园区主管海关报关。
“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该货物即可向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海关报关。


问题标题:续接问题[102862]

问题内容:您好!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由厦门海关海运直接出境卖给一日本客户,此货物又由日本客户卖给香港一公司,此香港公司又把此货物卖给一国内工厂。 我想问一下此货物可不可以由香港公司发我想问一下至青岛保税物流园,国内工厂在青岛保税物流园报进口提货。” 我想问一下此操作模式是否就是134号令上的35条所指,35条上所说的意思是否是指所有原产于中国而未经物流园出境的货物,都不得经过物流园流转?

答:所述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3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不得退运至物流园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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