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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减免税货物[194203]

 问题编号:[194203]

 问题标题:减免税货物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好,1.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申请人可以自行处置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可以随便送给别人使用,不需要办理任何海关税务等方面的手续,是这样吧?2.减免税政策的第43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与上面的货物监管期满后自行处置是否冲突?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处置货物,不需要办理任何海关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的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主要是稽查减免税申请人在监管期限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或处置减免税货物,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与货物监管期满后自行处置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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