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1903]
问题标题:数控车床进口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司是合资企业,将从日本一般贸易进口数控车床一台,归为84581100,可是这个税号有两个附加码10、90,两者的区别是:10两用物项管制,90不需要两用物项管制。具体如下:8458110010两用物项管制的切削金属的卧式数控车床(包括车削中心)、8458110090其他切削金属的卧式数控车床(包括车削中心)。我司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像我司这种情况需要办吗?请海关老师帮忙确认一下,谢谢!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司是合资企业,一般贸易进口,数控车床监管条件需要办理O证,请问海关老师我司办理审核表是否可以通关,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关于你司拟进口数控车床是否涉及两用物项管制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数控车床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管制仅限于出口,因此对于你司拟进口的数控车床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请你司在向海关申报前,根据商务部公告2012年96号中关于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管制数控车床的相关技术指标,并结合你司实际进口数控车床的情况确定应使用哪个附加码。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可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如你司在向海关申报时能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商务部门出具的并注明满足上述条件的审核表或类似材料)的,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可免于验核自动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