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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退运修理[194795]

 问题编号:[194795]

 问题标题:关于退运修理

 问题内容:请问:进口货物因故障需退运修理,修理后再复运进口,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有“维修合同”,通常维修合同里面应该有双方商定的维修费,再进口时海关依此维修合同中的维修费金额计征税金;但是,由于签订维修合同时尚未进行修理,无法确定所需要的维修费用(修理的项目有多有少,存在一定的变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可否先签订的维修合同先预估一个金额,等维修完成后准确的维修费再体现在进口发票上;或者有更好的海关认可的方法,请指教,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可以在维修合同中注明:“维修费用根据实际维修情况确定,并在维修完毕后的结算发票中显示”。复运进口时同时提交维修合同及最终结算发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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