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874]
问题标题:单耗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我公司主要生产变压器骨架产品,主要原材料为酚醛树脂,税号39094000.具体生产工艺及损耗如下: 1.生产前要设定注塑机的温度压力及清除机器内杂质等条件会产生4.5%的机头料。2.注塑环节原材料跟产品连接在一起称为料杆,在此工程中只留取成品料杆无利用价值需废弃损耗为25.7%。3.选别过程:将产品从料杆取下来需从外观上将变形,未成形的产品分离,此损耗为1.5%。4.磨边环节,由于模具之间的缝隙使产品带有毛边需将刚注塑完的产品放入磨边机去除毛边,由于磨边机里产品数量多碰撞会引起破碎,此损耗为1%。5.插针环节:在插针环节中需调节插针机的工作状态及插针机的状态不稳定产品受到冲击出现破碎,此损耗为2%。6.检查入库环节:产品在入库前检查有部分不符合客户要求,此损耗为1%。因为酚醛树脂的特殊性(不可重复利用无利用价值)我公司将上述损耗备案在手册的损耗率中。上述损耗共计35.7%,我公司实际生产备案35%。此损耗标准适用《HDB/017-2004变压器,滤波器,电感器骨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此标准为备案科在我公司核查认定并允许的。手册核销时,海关稽查下厂核查,核查报告说工艺损耗26%其他射出不良,插针不良等10%,核销科认定我们的10%要进行补税,请问,领导我们公司应该怎么办?谢谢领导。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209号)第二十一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第二十八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鉴于你司描述中未提供手册详情,网上不便核实答复。如你司对稽查报告所述单耗有异议,你司可与手册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下厂核查,就上述认定进行确认。如有未竟事宜,建议按照上述法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