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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应进口商要求提供虚假的发票构成走私罪吗?

 问:我司是香港母公司(出口商)设立在大陆的子公司,应国内进口商的要求,我司制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商业发票给他们。他们当时给我们的理由是,他们可以做一些商业上的用途,如用于展示他司的实力--可以拿到比别的进口商优惠的价格等。现在海关控诉我司帮助这家进口商低报价格走私。请问这罪名可能成立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贵司确实被蒙骗了,对走私人的走私行为不知情,则不负走私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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