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①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②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③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④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⑤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⑥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⑦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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