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2812]
问题标题: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可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仓单
问题内容:您好!根据海关总署172号令,货代企业也是仓单传输人之一,请问货代企业是否可以备案成为仓单传输人,直接就所代理的货物向海关发送进口原始仓单和出口预配仓单?如可行,请问向海关哪个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间需要多久可以审批?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需办理舱单传输人的备案,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2011年第2号公告》http://qingdao.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5/tab1626/module11166/info296619.htm的规定向你司拟开展传输业务的现场海关申请办理相应手续。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舱单传输人 备案登记表》(从本网站表格下载货运监管里下载);(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一般情况下,舱单传输人备案应在现场海关的物流监控部门,但因各现场业务特点所限,备案操作部门不尽一致。鉴于你司提供信息不详,建议接洽现场海关。如有其他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