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3403]
问题标题:保说料件外发加工保证金及废金属边角料单价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想咨询4个问: 1,外发加工保证金是如何征收的?如果按照某一周期(比如3个月的发货量)我们计算出来需要交关税增值税共计1500RMB,我们是否只需要交1500RMB的保证金?海关有没有相关规定“外发加工保证金最低都要按5000RMB征收”? 2,有关废金属边角料单价是如何确定的?我们签定的边角料销售合同(销售给国内有资质的收废品的公司)是按期货交易市场每月均价乘以对应金属含量百分比(我们一般是此金属含量在某一范围的我们取其中某一个百分比作为此金属含量百分比,比如铁含量在50%到60%之间的,我们统一按51%的含量来计算销售单价)来确定的,我们向海关申报的时候没有按金属含量不同分别申报,而是按均价统一申报,开具的财务增值税发票也是这样开的;但在经过海关审价后,其价格比我们实际销售要高,如果采取海关审价的单价来计算,我们每销售一单位废金属其销售单价要达到期货交易市场上纯金属的单价,但实际我们销售单价不可能达到这个水平,因为废品收购后还需要加工才能提炼出纯金属,我们认为这个价格不合理,但海关说其审价的这个价格是市场均价,要求我们按其审价的价格申报。 3,废金属边角料海关审价得到的价格是指我们要向海关申报的价格还是说要扣除17%的增值税后再申报,比如海关审价单价是117RMB,那我们是要按117/(1+17%)=100RMB申报还是直接按117申报;同样,假设海关认可我们财务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假设发票上总单价为234,其中34为增值税),那我们是应该按200还是234的单价向海关申报? 4,废金属边角料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用于将来抵扣?问得比较多,谢谢老师耐心看完并恳请老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24条的规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应该按手册涉及外发全部货值计算,不应该按周期计算。2、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4条的规定,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根据《海关法》第64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为不含国内增值税的价格,即扣除17%的价格。4、海关开具的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建议向你单位所属税务部门咨询。理论上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