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564]
问题标题:来料加工边角料复出口
问题内容:2010年9月29号海关公布了63号公告,在201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规定加工贸易的碎玻璃渣是禁止出口商品.我想提问 1.来料加工的玻璃来料都是归外国客商所有,加工后产生的玻璃渣外商要求退运回国外回炉熔炼,请问这个时候的玻璃渣还是属于禁止目录的范围吗、可以按照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来申报吗?如果仍然是被禁止的,提问2.如果玻璃 来料加工的手册在公告发布前备案的,加工后产生的玻璃渣可以不受公告约束吗,因为进口过来的大批料件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加工好! 提问3.现在玻璃渣是否可以按一般贸易出口. 盼分别回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可以按边角料复出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