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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令[193471]

 问题编号:[193471]

 问题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令

 问题内容:老师: 您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令的内容,我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请教您: 1.设备的监管期为5年,5年后自动解除监管,是不是不管我们是否有申请解除监管证明,我们都可把已过解除监管期的设备卖给其它公司,如果要出口到国外公司,在出口时海关是否需要提供解除监管证明? 2.关于该令里的第43条,是不是8年的设备海关都要核查?如果过了5年监管期的设备,我们做了处理,海关来核查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去说明? 请赐教。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1.监管期限为5年的设备,监管期届满后可以自行处置。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应当自监管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2.海关稽查减免税设备进口情况和使用情况涉及多项内容,应根据稽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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