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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借用原料问题[193584]

 问题编号:[193584]

 问题标题:借用原料问题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做进料加工的,如果从某本手册进口的一批生产原料用完了(手册还有进口额度),供货商缺货暂时买不到,但急于赶订单交货,是否可以向其它公司先借用同样的原料,或者使用公司其它手册上进的原料?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关税税率为零,且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因此,不能借用其他公司的原料。借用本公司其他手册上的原料,必须事先经海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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