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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减免税设备[194138]

 问题编号:[194138]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你好,麻烦问一下关于减免税设备的问题: 1.A公司减免税设备5年监管期期满后,可以直接给B公司使用吗? 2.A公司作为B公司的投资公司,A公司的的减免税设备可以作为B公司的投资项目直接给B公司使用吗?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因此,可以给其他公司使用。第三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因此第二种情况不符合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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