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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对于海关估价有异议,纳税人能否等海关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再

 [编号:57558] 对于海关估价有异议,纳税人能否等海关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再交纳相应税款?

 问:您好,我司是深圳一家新兴外贸公司,前段时间我司从美国进口了一批电子产品,我司对于海关估定的价格存有疑义,想申请复议,但接到通知说让我司先把该交的税款交了。想咨询下我司能否等到复议结果出来后再按章纳税?法律有规定让纳税义务人先交税才能申请复议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贵司应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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