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4390]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可以要求阅卷吗?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贸易公司。我司从日本进口了一批复印机,现因该批复印机的完税价格和海关发生争议提起了行政复议。为弄清海关确定完税价格的具体依据,我司现在想去复议机关要求阅卷,请问行政复议申请人有这样的权利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依照下列程序查阅有关案件材料:(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如需帮助,请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