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0861]
问题标题: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问题内容:领导好~~! 我咨询的问题是我司去年6月份在黄岛港出口一票货物,因HS编码归类问题海关让重新归类,货物在港口滞留20天左右,海关从新给指了一个HS编码,我司接到通知后更改后出运。问题是现在我司又开发了泰国市场,因泰国海关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但当时并未收到海关给的这个决定书,故无法给泰国海关提供,请问我们应该怎吗办理没能拿到这个决定书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