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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免税设备[191431]

 问题编号:[191431]

 问题标题: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免税设备,可以结算吗?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是一家没有外贸权但可享受免税政策的生产厂家,现需要从国外采购进口件,拟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付外汇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征免税证明由我司办理。请问:1、外贸公司办理进口清关后,能否开具增值税票(含货款、代理费等)给我司进行费用结算?2、因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的监管货物,不允许擅自买卖,请问我司与外贸公司之间这种开票结算行为,合法吗? 盼老师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1、您与外贸公司之间的财务结算等商业行为不属海关监管范围。2、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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