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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自动防眩目车内后视镜及带有电致变色材料的镜片的归类问题

问题编号:[187262]
问题标题:自动防眩目车内后视镜及带有电致变色材料的镜片的归类问题
问题内容:按照《税则注释》的规定,品目70.09包括汽车后视镜。自动防眩目车内后视镜由“控制面板+带有电致变色材料的镜片+电路板和光感元件+后盖与支架”构成,其工作原理为在车内反光镜镜面内部增加了一层电致变色材料,通过光敏元件控制这种材料自动加深颜色,达到防眩目的目的。产品的详细介绍http://auto.21cn.com/roll/a/2013/0616/00/22184304_1.shtml 请问如果进口带有电致变色材料的镜片或完整的自动防眩目车内后视镜是否仍可以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归入品目70.09?
答:您好: 对于提问中所询问的自动防眩目车内后视镜的归类,其商品特征仍应视为车辆用后视镜,《税则》中对车用后视镜有明确的列名,应归入税号7009.1000项下。 对于带有电致变色材料的镜片的归类,由于企业并未说明该镜片的具体加工工艺,我分中心目前无法确定其准确地归类。根据企业提出问题中的描述,对于此类带有电致变色材料的近镜片,其可能的归类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经加工成后视镜镜片形状,涂有电致变色材料,未经光学加工,此时可按照未镶框的车辆后视镜归入7009.9100.90;二是涂有电致变色材料,但未加工成后视镜镜片形状(即镀膜的玻璃板),未经光学加工,则应考虑按照玻璃板归入税目7003至7005项下的对应税号;三是已经加工成后视镜镜片形状,涂有电致变色材料,且经过光学加工,则可以考虑归入税目9001项下的相应税号。 以上归类分析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归类依据。准确归类意见建议企业进行预归类或携带资料到归类我分中心当面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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