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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口货物退运或放弃

问题编号:[187945]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退运或放弃
问题内容:领导您好,我司2013年4月份在黄岛海关进了一批机器零件,其中一部分“果壳碎屑”清洗料是法检且需要植物证、卫生证=产地证等,但是发货人无法提供有效地文件,所以我司分票将货物做分仓单分票报关处理,当时跟海关申请的是退运此票的“果壳碎屑”,可是现在外商拒绝接收(因为退运回去他们在目的港海关政策也很难达标),现在货物已经超过了3个月,请问我司可以将此批货物做放弃或者在监管下做损毁处理吗?如可以,我们应该做哪些文件申请处理呢,盼回复
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 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对委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货物的处理,请向现场海关货物监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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