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7774]
问题标题:整机与零件如何认定?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国外客户的代理,现有拖拉机整机及配件出口业务。在一个包装单位内,装有拖拉机整机(拆卸后包装)及选装的部件(比如配重、消音器等)。想咨询一下海关,是否可以把配重、消音器按零件来申报?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如果你司上述出口的商品能够组成一个整机,则应该按照整机归类。但具体该归入整机的哪个编号,鉴于你司提供的商品描述过于简单,无法满足海关归类的要求,建议补充材料后向拟出境地海关咨询。如符合预归类条件,则可提交预归类申请。http://www2.customs.gov.cn/tabid/31250/InfoID/257336/frtid/41719/SMid/99066/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