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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外国代表处进口二手机动车作为代表处自用车辆
问题编号:[189187]
问题标题:外国代表处进口二手机动车作为代表处自用车辆
问题内容:您好,我代表处为德国驻北京的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代表处,05年在京注册。目前想从德国进口一辆二手车作为代表处自用车辆。想咨询一下相关手续程序及法规。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