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2880] 问题标题:综合保税区委外加工和国内销售业务 问题内容:您好,我有如下问题需请教,请帮忙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谢谢。 1、综合保税区内成立的外贸公司(无生产能力),可以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吗?可以委托区外的企业生产吗? 2、综合保税区内成立的外贸公司,产品除了通过海关报进出口业务外,区内的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国内区外的企业吗?如可以,是需要先对原料征税然后再对成品征税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您好!综合保税区内成立的无生产能力的外贸公司,可以在区内申请设立电子账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如有需要委托区外企业生产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手续,且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区内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国内区外的企业,由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