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复议进程中向复议机构或主审人员进行咨询,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咨询电话详见办事机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有义务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以申请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权申请查询复议案卷: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听证: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